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1346號
SJEV,112,重簡,1346,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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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346號

原 告 劉修
訴訟代理人 賴玠宇律師
被 告 丁君豪



程偉倫
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9月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0月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08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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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