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1314號
SJEV,112,重簡,1314,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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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31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 告 李仲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5,504元,及自民國112年
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李仲信騎乘J9D-272號普通重型機車於民國1
10年6月4日1時59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時,因
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致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尤登利
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受損,
經維修估價,需144,364元之維修費用(工資費用100,885元
、零件費用43,479元),原告並已依約賠付。為此,爰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4,364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駕駛執照
與行車執照、保險估價單、系爭車輛受損照片及電子發票證
明聯等件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3至31頁),核與本院職權向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調取之系爭事故相關資料相符。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
,信屬實在,而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
用,自得依上開法律規定代位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㈡按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雖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
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
折舊)。查被告因前開過失肇致本件車禍,並致系爭車輛受
有損害等情,已如前述,則被告自應就系爭車輛損害負賠償
責任。本件原告支出之修復費用為144,364元(工資費用100
,885元、零件費用43,479元),而系爭車輛係於106年7月(
推定為15日)出廠使用,為租賃車,有行車執照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19頁),至110年6月4日受損時,已使用3年11月,
零件已有折舊,然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
,本院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表」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438,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
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
計算方法,系爭車輛就折舊所剩之殘值為4,619元(詳如附
表計算式),是本件原告承保系爭車輛所受損害之合理修復
費用為105,504元(計算式:4,619元+工資費用100,885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05,5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6
月10日(本院卷第5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屬無據,爰予
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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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3,479×0.438=19,04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3,479-19,044=24,435
第2年折舊值 24,435×0.438=10,70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4,435-10,703=13,732
第3年折舊值 13,732×0.438=6,01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3,732-6,015=7,717
第4年折舊值 7,717×0.438×(11/12)=3,098
第4年折舊後價值 7,717-3,098=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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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