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2763號
SJEV,112,重小,2763,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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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763號
原 告 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玉奇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怡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898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
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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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