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2387號
SJEV,112,重小,2387,202309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38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淑梅
被 告 陳蘇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一造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㈠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