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2173號
SJEV,112,重小,2173,2023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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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17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尼宏宇
被 告 王詩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
12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依原告所為舉證及本院調查所得證據可認定被告為本件車禍 肇事原因,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承保車輛於民國000年00月間出廠使用,至110年9月8日 本件車禍受損時已使用1年11月,再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營業小客車之耐用年數 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438,則原告請求修理費 中零件部分新臺幣(下同)4萬9050元折舊後為1萬6498元。 是原告得請求承保車輛所受損害之合理修復費用為4萬9720 元(計算式:1萬6498+1萬8900+1萬4322),逾此部分之請 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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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