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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司小調字,112年度,3084號
SJEV,112,重司小調,3084,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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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司小調字第308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顏婉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顏婉如(原名顏語彤顏雅聲)之住所地設於南 投縣,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佐, 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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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