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279號
原 告 江錦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怡欣、黃義明等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萬4,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