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12年度,223號
HLEV,112,花簡,223,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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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花簡字第223號
原 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李嘉明
訴訟代理人 胡哲睿
被 告 宋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4,3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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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