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8058號
債 權 人 逢甲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武田
債 務 人 傳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昌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傳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所有且經
本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1號假扣押查封之動產,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彰化縣○○鄉○○路○段000號、
839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