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93633號
KSDV,112,司執,93633,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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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3633號
債 權 人 孫潔源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4
            樓               
債 務 人 蘇倍賢  住○○市○鎮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OOOOOOO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債務人於第三 人OO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OO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 行,而該第三人分別設於高雄市左營區及臺北市萬華區,依 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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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OO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