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36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鄭易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壹拾叁元,及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整自民國一0六年七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
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
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易誠於103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㈡債務人迄106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5,613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62,59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317元整及違約金
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2,596
元整自106年0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
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
,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
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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