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365號
TCDV,106,司促,21365,201708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36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鄭易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壹拾叁元,及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整自民國一0六年七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
  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
  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易誠於103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㈡債務人迄106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5,613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62,59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317元整及違約金
   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2,596
   元整自106年0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
   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
   ,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
   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