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86702號
KSDV,112,司執,86702,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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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670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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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燕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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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孝豪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有強制執行法 第4條第1項規定可稽。次按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又法院 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 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審查 ,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114號 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債權人以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196號支付命令之確定明 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位於高雄市○○區○○段0 地號及其上同區段635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號9 樓之30)之不動產。惟債務人於上開支付命令確定前一日即 民國112年7月4日即已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所查調債務人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該支付命令對債務人 自尚不生確定效力,則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 不備,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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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