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6338號
債 權 人 金蘋果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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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纚瑜
債 務 人 台灣一嘎水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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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康楓愷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坐落嘉義縣義竹鄉不動產、
位於屏東縣潮州鎮之車輛、以及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高雄銀
行總行(設:高雄市左營區)、台灣銀行太保分行(設:嘉義
縣太保市)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轄下支局(應為執行行
為地不明)之存款債權。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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