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5175號
債 權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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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債 務 人 MANALANG ANALYN GAVI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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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聲
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雇主資料後強制執行其對第
三人之薪資債權,經本院調查結果,債務人居留服務之雇主
為第三人鄭艷招,而第三人住址為「屏東縣○○鄉○○路000號
」,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
內容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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