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0778號
債 權 人 黃國強
債 務 人 林宥侒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位於第三人韋芃企業有限
公司、信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處之薪資債權,惟依債權人之
強制執行聲請狀所示,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高雄市○○區○○
○街000巷0號2樓、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則依前開
規定,本院轄區並無應執行標的,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