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60號
債 權 人 富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堂企業有限公司、陸克星科技有限公司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依據之支票與退票理由單「正本」。
二、債務人全堂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陸克
星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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