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920號
KSDV,112,司促,14920,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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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920號
債 權 人 馮德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柔育、鄞世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鄞世德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並提出佐證。
二、提出經過失相抵後,實際可請求給付之金額,併提出佐證。
三、債務人林柔育、鄞世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提出維修費之收據或統一發票(估費單並非台端已支付費用
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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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