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767號
KSDV,112,司促,14767,2023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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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67號
債 權 人 洪志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就台端與債務人間之契約效力及本件請求權依據,再詳為
釋明,並提出具體之法規及實務見解供參(依最高法院70台
上3743號裁判意旨,違反銀行法挸定並非無效之法律行為。

二、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陳秋白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就得請求之金額為多少再詳為釋明,並提出計算式,若前
已自債務人處受有利益或給付,並應扣除,及提出佐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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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