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751號
KSDV,112,司促,14751,202308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51號
債 權 人 賴亭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維恩(原名:陳伯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通訊紀錄、
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