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751號債 權 人 賴亭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維恩(原名:陳伯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通訊紀錄、 存證信函、送達回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