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23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珮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新
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6月
17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0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9,97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
書,於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
利率依年利率9.91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6,744元及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
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
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
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三、茲債權人
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42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970元 張珮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002 新臺幣186744元 張珮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一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970元 張珮珊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86744元 張珮珊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