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商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商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商龍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 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12年8月1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 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 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 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 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 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 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 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 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 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 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 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 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 ,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許商龍(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 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 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 金之罪,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就上開 數罪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於法院日後 如何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欄陳述其意見,有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112年8月1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 聲請書附卷為憑,此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亦保 障受刑人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陳述意見權。是以,本院審 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衡酌附表所示各 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 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 限度內,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 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 受刑人陳述意見固稱家有年幼子女及年邁父母待養,希望移 至法務部○○○○○○○執行云云,實屬涉及檢察官執行事項,與 定應執行刑裁定之內容無涉,非定應執行刑時所得審酌之事 項,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附表:受刑人許商龍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強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10.09.05 111.08.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0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5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716號 判決日期 112.03.02 112.06.15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5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716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03.30 112.07.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9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