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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4號
ULDV,112,重訴,4,2023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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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被 告 保證責任雲林縣口湖漁類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水強
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律師
王益豐
被 告 保證責任雲林縣崙東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王富豪
被 告 保證責任雲林縣水林福壽魚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郁允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龔智 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龔良智」。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事項」欄第二項 第十四行關於「龔智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龔良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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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