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0號
原 告 柯宗志
被 告 林明雅
被 告 不動產之共同共有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
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