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32137號
ULDV,112,司執,32137,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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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213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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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江仲𤫌
債 務 人 江柏森江侑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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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 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 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第 三人之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之 承攬債權、薪資債權及其他金錢債權,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 勞保投保及郵局存款資料。惟前開第三人公司址設臺北市大 安區,本件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債權人誤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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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