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88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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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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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周冠成即周振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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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8月2日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
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號四樓,有債務人之
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