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28850號
ULDV,112,司執,28850,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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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88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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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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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周冠成即周振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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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8月2日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 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號四樓,有債務人之 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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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