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28262號
ULDV,112,司執,28262,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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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826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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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展誼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沈武松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 務人已於101年3月27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 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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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