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字第15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務 人 孔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二項中關於「新臺幣玖拾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