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智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清鍵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邱清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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