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622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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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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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苒華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
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
務人對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公司之存款
債權,債權人並聲請函查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存款等資料,
惟查第三人設址於新北市,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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