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楊子涵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謝菖澤律師
被 告 張春本
訴訟代理人 葉進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8月31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8月11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 ,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