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3號
原 告 昱成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潤億精密工業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2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3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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