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代 表 人 陳振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謝喜美、李錫雄、李靖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合計為新臺
幣(下同)11,757,953元(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金額之合計),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57,9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48
8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至第4項係屬前揭訴之聲明第1項之附
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