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
原 告 姜志強
被 告 姜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分
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姜志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為被繼承人張簡貴美之全體繼承人,被繼承人張簡貴
美於民國112年1月2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無不能分割情事,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爰請求裁
判分割。
(二)聲明: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全體繼承人之應
繼分分割。
二、被告姜志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
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簡貴美於112年1月25日死亡,遺有
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附卷可考,堪可
採信。
(三)又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主張
或抗辯訂有不分割之特約,復無法協議分割,則揆諸前揭
說明,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應予准許。又原告主張如附表
一所示遺產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於法核無不合,且為
適當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 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 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 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 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 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標 的 (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存款 第一銀行歸仁分行:247,539元及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或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歸仁分行:281,563元及所生孳息 3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57,546元及所生孳息 4 存款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三民分行:1,250元及所生孳息 5 存款 京城商業銀行歸仁分行:81,071元及所生孳息 6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歸仁郵局:384,953元及所生孳息 7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府東分行:76,398元及所生孳息 8 存款 凱基商業銀行歸仁分行:308元及所生孳息 9 投資 元大證券歸仁分公司愛之味981a007841:4,030股 10 投資 元大證券歸仁分公司精碟981a0000000:10,000股 11 投資 元大證券歸仁分公司華航981a0000000:2,000股 12 投資 元大證券歸仁分公司茂德科技981a0000000:2股 13 投資 元大證券歸仁分公司德寶營造981a0000000:10,000股 14 投資 元大證券歸仁分公司基泰981a0000000:1,000股 15 投資 元大證券歸仁分公司偉盟981a0000000:8,000股 16 投資 永豐金證券大園分公司太電9Z000000000:95股 17 投資 永豐金證券大園分公司茂德科技9Z000000000:7股 18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姜志強 1/2 姜志龍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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