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2年度,369號
TNDV,112,司家聲,369,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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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黃村田(民國112年5月20日死亡)

黃金珠黃村田之繼承人


黃新東黃村田之繼承人


黄富美黃村田之繼承人


黃金發黃村田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周婕盈黃淑惠

黄泰霖
黄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應徵收
之訴訟費用由本院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金珠黃新東黄富美黃金發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範圍內,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 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 或訴 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 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其因訴訟 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 向具保證書 人為強制執行。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 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 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



定有明文。再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 ,家事事件法 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 定外,準用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 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 四千元;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 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 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 明。
二、經查:
㈠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甲○○聲請訴訟救助,經本 院111年度家救字第164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 嗣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聲請駁回確定, 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院調 閱相關卷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第 一審訴訟費用即應由聲請人負擔;惟聲請人甲○○已於112年5 月20日死亡,其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且未聲明繼承,第一順 位繼承人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已死亡 ,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958號拋棄繼 承卷宗審核無訛,是本件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聲請人自應列甲○○之第三順位繼承人即黃金珠黃新東、黄 富美、黃金發,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甲○○請求相對人三人應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聲 請人死亡之日止,分別按月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 006元之扶養費。查聲請人甲○○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男 性,其聲請時為73歲,參照內政部統計處公告之110年度臺 南市簡易生命表,其平均餘命為12.66年,是本件既屬定期 給付之性質,且請求期間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 應以10年計算其請求權利之存續期間。核聲請人請求相對人 3人分別給付,則本件於聲請時,財產權關係之標的價額為2 ,522,160元(計算式:7,006元×3人×120月),按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程 序費用2,000元,此筆本應由聲請人甲○○繳納,但因訴訟救 助而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即應由聲請人甲○○之繼承人於繼 承甲○○之遺產範圍內向本院繳納。爰依前開說明,裁定聲請 人黃金珠黃新東黄富美黃金發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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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