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84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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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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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三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執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
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
已於112年4月24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
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債務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
以之為執行債務人即屬不合法且無從補正。從而,依上開說
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