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95124號
TNDV,112,司執,95124,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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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512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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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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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蘇秦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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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郭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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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債務人之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 南港區及新竹縣,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 稽。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 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經本院職權審酌後,認以移送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為妥,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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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