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89976號
TNDV,112,司執,89976,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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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99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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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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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馬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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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以查無財產為由聲 請核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查, 債務人住所地在臺東縣太麻里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乙紙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 地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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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