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99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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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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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馬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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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以查無財產為由聲
請核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查,
債務人住所地在臺東縣太麻里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乙紙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
地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