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87034號
TNDV,112,司執,87034,202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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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70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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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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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蘇美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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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以查無財產為由聲 請核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查, 債務人住所地在高雄市湖內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乙紙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 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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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