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6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昱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營偵字
第1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昱倫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邱昱倫於民國109年5月31日前數日受僱於洪瑞峰,洪瑞峰向 李詩江承攬臺南市○○區○○路000號對面工地板模工程,邱昱 倫在該工地任臨時工,從事板模工程,約明由洪瑞峰支付邱 昱倫每日工資新臺幣(下同)1,500元。於109年5月31日下午 ,同在該地工作之板模工人紀宗偉向邱昱倫表示,李詩江曾 詢問紀宗偉:「為什麼那個年輕人(指邱昱倫)要叫我兒子的 女朋友傳料,是對我兒子的女朋友有意思嗎?」。邱昱倫認 有機可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 質問李詩江為何向紀宗偉說伊對李詩江的兒子之女友有意思 ,藉口其遭李詩江冤枉侮辱,向李詩江稱:兄弟事,用50萬 元處理,可以讓你折1次;你想看看工程會不會如期完工, 我不怕你不付錢,你自己到新營區打聽「小邱」等語,恐嚇 李詩江交付50萬元,致李詩江因覺邱昱倫揚言以黑道方式處 理而心生畏懼,向邱昱倫稱:給我3天時間考慮。邱昱倫接 續同一犯意,於翌日(6月1日)中午又至該工地,再恫稱:「 這個老狐狸了,這個我會治他、我會治他,你注意我會治你 ,任何一個兄弟你去探聽看看,我不會騙你,我今天若不是 有把握,不會跟你講這個話。監獄、監所、戒治所我出出入 入4次了,總共8年,我能夠被關,你也能夠陪我玩就對了, 除非你說你命不要了,不要說多少啦」、「相對的,他若亂 講話,就是換我針對他,我也是這樣的處理方式,…,幾個 兄弟你也知道我的個性,我處理事情又兇又狠,我是不怕關 的人,可以博看看,你說偉仔亂講話,要拿出相當的證據…
我不是要掏你或拗你們什麼人,我若開個價碼給你們折,折 一次,社會事要處理事情,恁爸就是這樣,我開個數字啦… 譬如50萬,讓你們折1次,折第2次還有意思嗎?沒有意思了 …怎麼說,你折1次,還要跟人家折第2次哪說得過去?對不 對?沒有,不要說什麼,我也不怕被關啦,我有案底的人, 是說…有年紀了…不然自我出社會沒做過工,都是在喬人事喬 表啦。」等語,致李詩江心生畏懼。嗣於同年月3日上午邱 昱倫再至該工地欲找李詩江取款時,經李詩江報警當場查獲 而未遂。
二、邱昱倫知悉其與其他板模臨時工與洪瑞峰約明,在上開工地 從事板模工作之工資均為每日1,500元,邱昱倫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於109年6月1日中午, 在上開工地,藉口洪瑞峰承包該板模工程,以板模臨時工工 資每人每日1,800元計價,向李詩江請款,從中賺取每人每 日300元之工資差額,及未幫伊等臨時工投保意外險,而在 洪瑞峰面前口出:「監獄、監所、戒治所我出出入入4次, 總共8年,我能夠被關」、「我處理事情又兇又狠,我是不 怕關的人,可以博看看」、「我現在不要做工,要做兄弟了 」、「社會事就是這樣而己,一個感覺,你要跟我鬧,我就 跟你鬧」、「我處事就是這樣,不行就乾脆,我可以叫小孩 來」、「我可以叫小孩馬上來」等語,恐嚇洪瑞峰交付1萬 元。嗣向洪瑞峰稱「1萬你不能接受沒關係,7,000,折1次 就好了,就7,000,4個人7,000,好,歹勢了」等語,致洪 瑞峰心生畏懼而交付邱昱倫7,000元。 三、案經李詩江、洪瑞峰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請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 邱昱倫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證據能力表示無意見(本院卷 一第50至51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該等證 據資料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 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卷內各項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均 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 之反面解釋,亦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邱昱倫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 二第23、25頁),並經證人李詩江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見
警卷第3至9、11至13頁、偵卷第49至52頁)、證人紀宗偉於 警詢時證述(見偵卷第37至39頁)、證人洪瑞峰於警詢及偵 查中陳述(見警卷第15至19頁、偵卷第65至66頁)、證人李 文堂於偵查中證述(見偵卷第75至77頁)、證人即同受僱於 洪瑞峰之工人林建良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見本院卷一第179 至191頁)明確,且有臺灣臺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勘 驗報告1份(偵卷第37至43頁)、告訴人李詩江提出之6月3 日對話譯文暨現場錄影光碟1份(偵卷第57至58頁)、告訴 人洪瑞峰與被告簽立之切結書1紙(警卷第57頁)、本院110 年11月29日準備期日勘驗109年6月1日在前揭工地現場錄音 檔之勘驗筆錄暨截圖1份(本院卷一第74至83、87至88頁, 內容如附表一、二所示)、本院112年7月6日準備期日勘驗1 09年6月3日前揭工地現場錄影之勘驗筆錄1份(本院卷一第5 73至579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二、更正起訴事實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邱昱倫賡續同一犯意,於109年6月1日 中午在該工地,再向李詩江恫稱:曾跟警察開槍過,曾挑斷 人家腳筋等語。因認被告此部分言詞尚涉犯刑法第346條第3 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
(二)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向李詩江恫稱:曾跟警察開槍過,曾挑 斷人家腳筋等語。經查:證人即告訴人李詩江於警詢時固證 稱:邱小倫又說,我報警他沒在怕,他曾經跟警察開槍過。 什麼都不怕、也挑斷人家腳筋等語(警卷第7頁),惟仍應 有其他補強證據以佐證告訴人李詩江此部分指證之真實性, 而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於109年6月1日中午在該工地之對話 內容,查無前揭告訴人李詩江所指訴之內容:「曾跟警察開 槍過,曾挑斷人家腳筋」,有臺灣臺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製 作之勘驗報告1份,並經本院當庭勘驗錄音、錄影光碟內容 製有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自難僅憑告訴人之指訴,而認被告 有說「曾跟警察開槍過,曾挑斷人家腳筋」之話語。(三)綜上,公訴人所舉各項事證,尚不足認定被告於109年6月1 日中午有說:「曾跟警察開槍過,曾挑斷人家腳筋」之話語 ,自不能證明被告確有此部分恐嚇取財未遂之犯行,本應就 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 述認定有罪部分有接續之一罪關係,故刪除此部分之事實。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
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 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二、被告自109年5月31日起至同年6月1日,在此期間內多次在上 址工地向李詩江為恐嚇取財未遂犯行,各次行為時間密接, 且係基於同一犯意,並侵害相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論以接續犯之 一罪。上述109年6月1日部分行為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擴張事 實(見本院卷一第81至82、574至575頁),並認與起訴部分 具接續關係,本院一併審理。
三、被告所犯上開恐嚇取財未遂罪、恐嚇取財罪2罪間,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刑之加重、減輕之說明:
(一)被告雖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9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8年5月15日執行完畢之前科, 但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並未具 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 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 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爰不依累 犯規定加重其刑。
(二)被告就上開事實欄一、所示對李詩江為恐嚇取財未遂犯行部 分,已著手於恐嚇取財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 第25條第2項,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三)被告就上開事實欄二、所示對洪瑞峰為恐嚇取財犯行部分, 依刑法第59條減輕:
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 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 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 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 感情。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 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 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 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 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 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 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又同為恐嚇取財犯 罪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所造成危害 社會之程度亦屬有異,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適當徒刑 ,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 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
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 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 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所犯之上開事實欄二 、所示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法定刑為「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 。而被告侵害告訴人洪瑞峰之自由及財產權,雖有不該,惟 其動機係起於不滿洪瑞峰賺取其每日工資差額300元,被告 取得之款項為7,000元,金額非鉅,所造成財產損害尚非甚 大。又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具狀表示願返還告訴人洪 瑞峰7,000元,有被告之陳報狀在卷可憑(本院卷二第33頁 ),堪認已展現其認知自身行為不當並欲彌補犯罪所生損害 之誠意。此與恐嚇取得鉅額財物卻不思彌補被害人任何損失 ,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權益之情形尚屬有別,如 科以法定最輕本刑有期徒刑6月,仍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 起一般同情,實有情輕法重之失衡而顯可憫恕之處,爰依刑 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此部分所犯,酌量減輕其刑,以求罰 當其罪,俾免失之嚴苛。
五、爰審酌被告以事實欄一所載方式恫嚇告訴人李詩江交付50萬 未遂;以事實欄二所載方式恫嚇告訴人洪瑞峰交付7,000元 ,所為誠屬不該,犯後終能坦承犯行,雖尚未與告訴人2人 和解,然具狀表示願賠償告訴人2人;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暨其犯罪動機 、自陳之家庭、生活、經濟與工作狀況(見本院卷一第201 頁、卷二第2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事實欄一部分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事實欄二部分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並審酌被告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關聯性、 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 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被告之人格、 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必要性等情狀,就有期徒刑部分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肆、沒收:
如事實欄二所載恐嚇取財之得款7,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 得,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洪瑞峰,故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提起公訴,檢察官洪欣昇、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二)檔名:東明街為錄音檔,有數人說話,長度總共20分37秒。 邱昱倫:你…就是要給我們,沒有啦,你哪有保…,你 探聽看看,看小邱。 B:我那時要做的時候跟你說1500,也是歡喜甘願 的,那…我個人的。 邱昱倫:你還跟人騙說有幫人保。 B:我哪有騙說有保,我說…那個讓我請 邱昱倫:我不知道啦…你不用對我講這個。 B:做這個歡喜甘願。 邱昱倫:我這雨天為了喬事,講到燒聲…老闆明天約個 時間…六甲做土木那個說有幫我保… B:…的關係我有跟他講。 邱昱倫:什麼人對我搖頭啊?你若說我拗你,你看新營 哪一件…我不會騙你… B:…過幾天再來。 邱昱倫:我知道,我再給你兩天的時間就對了。 B:禮拜三可以嗎? 邱昱倫:好啦好啦,沒關係,幾啊?現在他的部分,你 們都要走法院了,怎麼講我講給你聽。 B:嗯。 邱昱倫:為了要調通聯譯文,雙方都要走法院,我算受 害者,無緣無故來你們這邊做個工,就生了那 些話,說什麼「我怎麼叫別人的女朋友再傳料 」、「我是對別人的女朋友有意思嗎」,駛你 娘,我年輕時隨便要交女朋友都很多,那是因 為老了…我做個工領1500而已被講成這樣,我 怎麼忍得下去,不然我的名聲…社會事…我也 跟他講,我不會拗他這個。(02 :05) B:重點,那天阿偉再來就好了,現在是。 邱昱倫:我有跟阿偉說,你若要小邱玩這個…他一定會 很痛苦,他牽小孩…來哭…我一個舅仔…,我 說「偉仔,你怎麼知道」…( 有敲東西之聲音 ) 雙手一直打…一次被押出去,驚到剉屎,我 想蹲下來做工不要再…流氓…我不就受到委屈 … B:不是啦,小邱… 邱昱倫:我講給你聽,他們大家…所有請來的工…下面 剩他太太、他兒子、他兒子女朋友,我看看說 「能不能麻煩幫我移一下,工人的…比較好上 去」,那個板模,跟人家借模仔。 B:木樁吧,哪有可能借模仔,木樁吧。 邱昱倫:木樁啦,我說錯了,口誤。不移一下要怎麼上 去,我也沒有指明是誰幫我移耶,怎麼會生那 種話?我有指明是這個女生或男生幫我移嗎都 沒有指明什麼人,也沒有指明你太太啊,你當 老闆的人也說錯話了,若真的要論事,你也不 能講這個話,怎麼說,今天工作中若沒有工人 幫忙,你要怎麼賺錢? B:我講給你聽,我講給你聽。 邱昱倫:你有辦法賺錢嗎(有敲東西之聲音)? B:這我講給你聽… 邱昱倫:當然啊,但是你要想到這點啊,當初我們剛來 ,還沒有聊天的情形下他就叫我們先上去了, 你聽得懂嗎? B:偉仔…我跟偉仔偷偷這樣講。 邱昱倫:我不知道,偉仔那個頭腦也是…。 B:就是今天生,今天生… 邱昱倫:我也跟偉仔說,今天任何一個可以比我閒的人 要走法院我都可以,甚至…我也沒有辦法,… 我不是獅子大開口的人。 B:偉仔跟你最好的。 邱昱倫:懶覺啦,我跟他沒交沒情會最好? B:不然你說… 邱昱倫:我跟你講啦。 B:那天要叫他出來哦。 邱昱倫:什麼他出來而已?你們雙方面都要,我現在要 來拼,我要來拼,我算受害者。 C:如果年輕人做工,以我聽到的,做工這樣就 痛苦了啦。 邱昱倫:我被人說那種話。 C:說那個話就,啊不是啦,你們兩方面都…也 不太好。 邱昱倫:問題你知道怎樣嗎?他也說沒有,他也說沒有 ,沒有怎麼會生這些話下來? D:你有證據嗎? 邱昱倫:蛤? D:你若有證據就直接去告好了。 邱昱倫:調通聯譯文啦。 B:去啊,你就直接去告啊。 邱昱倫:走法院哦,你們都要走法院哦。 D:就是這樣啊,你去啊,沒問題啊。 邱昱倫:要跟我玩這都0K啦。 D: OKOK啦。 B:你看偉仔怎樣的態度。 邱昱倫:不然不要說什麼啦,我今天不會給你,不會給 你…這種公道,讓你們…,各人造業各人擔。 我的意思是說,若有要算賠償的話。 B:先去調通聯紀錄出來再說,偉仔。 邱昱倫:調通聯紀錄你本人要去調啊。 E:我們會去我們會去,你別激動你別激動。 邱昱倫:因為你要證明你的清白,我不會隨便說這個事 。 E:我知道我知道,那天你叫我我知道。 邱昱倫:我沒有叫你,我沒有指定。 E:我知道那天你沒有指定誰,我知道,你… 邱昱倫:我也很客氣,我說「能不能幫我移一下」,這 樣而已,重點,也沒到哪裡啊。 E:我們都知道。 D:重點是,他沒講,結果偉仔跟你講的。 邱昱倫:他講給偉仔聽的。 E:沒有,他沒講。 B:我沒講。 邱昱倫:你要爭辯,你要…好啦沒關係啦。 B:你沒看他…要調通聯就對了。 邱昱倫:你也要證明你的清白啦,你是偉仔嗎?偉仔我 也問完了,我那個哥哥也跟他講完了,你們雙 方面都要調通聯,都要走法院啦,你跟他講, 他就裝得麻麻,人家跟你講,你也裝得麻麻… 你若有認識的兄弟,你去探聽小邱這個人就好 了,看…就好了…不要說什麼,你到今天要跟 我扣那300 ,如果我今天真得要拗你們,我會 讓你們吐更多,做個懶趴工連這個也要騙,跟 老闆騙說「有啦,有幫你保啦」。(06 :40) B:不然是要? 邱昱倫:我們就是被人家生那種話,你聽得懂嗎? F:這句話是老闆跟你…還是偉仔… B:我不知道,偉仔他們兩個對內…偉仔跟他講的 。 F:這樣。 邱昱倫:不是啦,他說他跟偉仔說的,他跟偉仔說的, 偉仔說他問說為什麼叫我兒子的女朋友傳料? D :他說師傅,沒說我兒子女朋友,他說不要叫我 們裡面的師傅傳料,粗工就那天就好了。 E:叔叔,我那天。 邱昱倫:有可能他當中有口誤,但是偉仔跟我說。 D:那天有5 個粗工,5 個粗工就夠了,為什叫 我們裡面的工在接。 邱昱倫:但是,但是,下面都沒有人了,我不知道…哪 裡,老闆員工都可以互相,為了工作上順,在 那個時候…,我讓你麻煩也沒到哪裡。 D:為什麼5個剩3個,另外2個跑去哪裡。 邱昱倫:我不知道… B:…我才跟偉仔說你們去接就好,不要…跛腳 邱昱倫:這個老狐狸了,這個我會治他我會治他,你注 意我會治你,任何一個兄弟你去探聽看看,我 不會騙你,我今天若不是有把我,不會跟你講 這個話。監獄、監所、戒治所我出出入入4 次 了,總共8 年,我能夠被關,你也能夠陪我玩 就對了,除非你說你命不要了,不要說多少啦 。(08:56) G:好朋友怎會… 邱昱倫:誰跟你好朋友,如果是好朋友的話,你就不 會給恁爸抽那300,亂來,幹。 G:我也跟你講1500啊。 邱昱倫:你也知道價格,你是看不起我。 G:大家歡喜甘願。 邱昱倫:問題你有跟我講到話嗎?你有跟我講到話嗎? G:那天在…,說5000,我也是說不然大家平分 邱昱倫:我不知道啦,我現在不要跟你囉嗦那些,我為 了喬事都燒聲了…偉仔我覺得他的人也…有可 能他也會生話。 B:那天。 邱昱倫:算你有跟他講,因為我算是很好的人,你跟他 講什麼他會閃你有聽懂嗎? D:你沒看他這幾天都沒來,不敢來。 邱昱倫:我知道,但這也不能證明什麼啊,你聽得懂嗎 ? B:但是要…那天來再說,他若沒出面。 邱昱倫:相對的,他若亂講話,就是換我針對他,我也 是這樣的處理方式,現在沒人敢跟我講話…我 說…,幾個兄弟你也知道我的個性,我處理事 情又兇又狠,我是不怕關的人,可以博看看, 你說偉仔亂講話,要拿出相當的證據…我不是 要掏你或拗你們什麼人,我若開個價碼給你們 折,折一次,社會事要處理事情恁爸就是這樣 ,我開個數字啦…譬如50萬,讓你們折一次, 折第二次還有意思嗎?沒有意思了…怎麼說, 你折一次,還要跟人家折第二次哪說得過去? 對不對?沒有,不要說什麼,我也不怕被關啦 ,我有案底的人,是說…有年紀了…不然自我 出社會沒做過工,都是在喬人事喬表啦。(10 :54) B:小邱…要出來… 邱昱倫:那我都跟他問完了,我都跟他問完了。 B:…那天,小邱… 邱昱倫:社會事處理就是要有社會事的解決方式,我也 不怕你白賊,我們…的人。 B:小邱,那天他若沒出來就是他講的,你聽得 懂嗎? B:那天他若沒出來啦。 D:他天他若沒出來就是他心虛不敢出來。 邱昱倫:我講給你聽啦,今天你若不敢出來面對現實, 代表你心裡有鬼,這樣我就不好意思了,證明 上,他自己要證明沒有亂講。 D:沒有亂講,他就敢出來了。 邱昱倫:沒,還有譯文,本人都要走法院,要先去警察 局備案,我算受害人。警察局備案,你爸爸還 有阿偉,兩個人都要出來,是因為什麼糾紛, 工作口角糾紛。 D:師傅馬上吃飽要休息了。 邱昱倫:好啦,OK了啦OK了啦。…社會是有眉角,我不 會騙你,交情沒到那邊…你自己問…就好了。 B:了解了解。 邱昱倫:交情沒到那邊,你要拍這個肩膀,兄弟人要… B:了解。 邱昱倫:…就好了,意思一下就好了,我看得出來你算 … B:老實人,老老實實在做。 邱昱倫:兄弟人、老實人、生意人、什麼人,我看一下 就知道了,老狐狸或是…也看得出來…我的人 不會亂講話… 附表二
(三)檔名:東興八街 為錄音檔,有數人說話,長度共2分58秒。 邱昱倫:…還是要跟我玩… B:不是跟你玩啦。 邱昱倫:… B:小邱,我講給你聽,小邱,你別再…我說一 萬,我跟他講,跟朋友說… 邱昱倫:4個人一萬,你過份一點你… B:我聽得懂啦。 邱昱倫:我現在不要做工,要做兄弟了。 B:我知道,我答應你的… 邱昱倫:折一次…社會事就是這樣而已,一個感覺,你 要跟我鬧,我就跟你鬧。(00:52) B:對啦,我知道,年輕人不用這樣衝動。 邱昱倫:我處事就是這樣,不行就乾脆,我可以叫小孩 來… B:好啦,不要這樣啦,求情一下…宏哥說7000 啦,看你意思怎樣,當面講。 邱昱倫:我可以叫小孩子馬上來。 B:好啦,小邱。 邱昱倫:1 萬你不能接受沒關係,7000,折一次就好了 ,就7000,4個人7000,好。歹勢了。 C:不是啦,我們在做工程,不要這樣好嗎? 邱昱倫:問題對你們不會死,對我們也沒… B:歹勢啦。 C:你這樣我們不知道要怎麼處理。 邱昱倫:就這樣啦,對這個,失禮了,我就是這樣處理 …他就是不要跟我… C:好好講,大家好好講。 邱昱倫:我也… C:我們不要這樣有的沒的啦。 邱昱倫:我能夠玩、能夠被關的啦。 C:別講這樣。 邱昱倫:歹勢啦。 C:別講這樣啦,你還記得你說你是為了你媽媽。 邱昱倫:對啊,這都… C:這樣所以我們事情講一講就好了,知道嗎? 邱昱倫:我也跟… B:對啊… C:不要衝動。 B:…總共4個對了? 邱昱倫:4個人。 B:你跟他講… 邱昱倫:7000哦。 B:也不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