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791號
TPDV,112,重訴,791,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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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91號
原 告 林正義
被 告 陳素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以 112年度補字第74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12年7月25日寄 存送達於中山一派出所,並經原告於當日具領,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 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在卷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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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