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95號
TPDV,112,重訴,595,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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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子誠
洪啓超
被 告 松高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倫仰
被 告 謝慶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松高貿易有限公司林倫仰謝慶堂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178,7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授信契約書授信 共通條款第19條在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3人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松高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松高公司)邀同被 告林倫仰謝慶堂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10年12月21 日、111年1月22日與伊簽訂授信契約書,各約定於新臺幣( 下同)500萬元、400萬元之額度內與主債務人松高公司負連 帶清償責任;嗣松高公司於上開額度範圍申請動撥借款,㈠1 10年12月23日向伊借款400萬元、100萬元;㈡111年1月25日 向伊借款320萬元、80萬元,並簽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 憑證,約定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詎被告松高公司自11 1年12月23日即未依約繳款,屢催未獲置理,依約所有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8,178,7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負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 書2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8份、催告信函、放款戶



帳號資料查詢單、中華郵政公司宣布調整存款利率查詢等件 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8,178,734元, 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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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高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