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行
法定代理人 楊佩蘋
代 理 人 詹國勝
相 對 人 陳光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出國外,致聲請人郵寄終止 保管箱租用通知書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6日出境後,迄無入 境之紀錄,並經戶政機關於104年5月12日逕為遷出登記,復 查無其國外地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函 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 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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