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60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戴芷芸
債 務 人 雨申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卓玲珠
人
債 務 人 卓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
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
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卓玲珠於第三人好市多股份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具體標的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係設於
「高雄市前鎮區」,非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提出民事強制
執行聲請狀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