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32757號
TPDV,112,司執,132757,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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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275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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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于仲
債 務 人 陳廷軒陳柏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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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易杰陳昱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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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麗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查無債務人現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聲請 換發債權憑證以中斷時效,因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分別位於嘉 義縣、新北市三峽區、新竹縣湖口鄉,非屬本院轄區,乃依 職權裁定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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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