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鋐霖配管股份有限公司(鋐霖配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洲
相 對 人 華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士翔(原名:林開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O五年五月十三日所為之一O五年度司裁全字第八七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5年 度司裁全字第87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裁定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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