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416號
聲 請 人 百峯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文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四張支票之付款銀行及發票人為何?(由於附表
所載支票之付款銀行及發票人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
之必要)。
二、請陳報系爭四張支票之發票人究為承駿工程有限公司?抑為
孫明輝?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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