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42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伴山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曹祐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家銘、楊子琪、林聖皓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建築物所有 權之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