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421號
TPDV,112,司促,10421,2023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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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伴山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祐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家銘楊子琪林聖皓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建築物所有
權之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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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