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520號
TPDM,112,聲,1520,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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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俊富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鄭均彥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俊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鄭均彥(下稱受刑人)前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20萬元,由具保人張俊富出具現金保證後,受刑人已停 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 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 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 月3日諭知出具保證金額20萬元後停止羈押,具保人如數繳 納現金後,受刑人已停止羈押;又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本 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受刑人 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703號判決 駁回上訴,受刑人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2年5月25日 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031號判決駁回上訴,上開案件即於該 日確定等情,有本院押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 聲沒字第115號卷[下稱執行卷]第39至43頁)、被告具保責 付辦理程序單(執行卷第45頁)、存單號碼111年刑保字第0 000000341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執行卷第46頁)、前揭



各該判決書(執行卷第5至34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520號卷第11至13頁)在卷可 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再者,上開案件經送交執行後,聲請人將受刑人應於112年7 月4日到案接受執行之執行傳票,送達受刑人位於新北市○○ 區○○街000巷00號之住所,並因未獲會晤受刑人、亦無受領 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12年6月16日寄存於轄區之派 出所,然受刑人嗣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聲請人囑託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等節,有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執行卷第51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12年8月8日新北檢貞丑112執助2512字第1129095353號函 暨所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執行卷第53至58頁)附卷可參。 此外,受刑人現因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9頁)。是 綜合上情,堪認受刑人顯已逃匿。
㈢、又聲請人曾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於112年7月4日到 案接受執行,而上開通知於112年6月14日送達具保人位於新 竹縣○○市○○○路000號20樓之住所,並由具保人之受僱人代為 收受,且具保人於上開通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時,並未在監 在押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9日北檢銘規112 年執字第3570號通知(執行卷第47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送達證書(執行卷第48頁)、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 執行卷第65頁)附卷可佐,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亦未 督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
㈣、綜上,受刑人既已逃匿而未到案接受執行,揆諸前揭規定, 聲請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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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