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328號
TPDM,112,簡,2328,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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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偉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01
9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249號)
,本院合議庭任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戴偉哲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戴偉哲可預見將國民身分證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利 用申辦門號SIM卡而作為財產犯罪有關之工具,竟仍基於縱 有人持其所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申辦門號SIM卡作為詐騙之犯 罪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 1年2月16日前某時許,將身分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人,而於111年2月16日至遠傳電信申辦門號「0000000000」 號SIM卡,再輾轉交予FACEBOOK暱稱「林穎」之王俊皓使用 。王俊皓取得上開門號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3月7日之某時許,先至PChome On line網站上申辦會員,並以上開門號驗證開通會員功能,復 於PChome Online網站上進行交易購物欲購買附表所示之物 品,並選擇「ATM轉帳」之付款方式,產生國泰世華銀行虛 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王俊皓明知並無 重型機車欲販售,仍於同日以FACEBOOK暱稱「林穎」之帳號 在「優質正牌大型重機車交流區」社團內刊登欲販售型號CB R10000RR之重型機車,並佯以新臺幣(下同)39萬元與買家 楊博翔達成合意,並要求楊博翔先行匯款訂金至上開虛擬帳 戶,致楊博翔陷於錯誤,而於111年3月7日下午7時7分許匯 款4萬元至上開虛擬帳戶,王俊皓以此方式取得附表所示之 商品。
㈡案經楊博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戴偉哲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楊博翔於警詢之證述。
 ㈢證人即另案被告王俊皓於警詢之證述。
 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部111年3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 第1110044190號回函。
 ㈤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日回信及函附被告 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驗證紀錄。
 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日遠傳(發)字第11117034 47號函暨附件門號0000000000申辦紀錄。 ㈦告訴人網路銀行匯款翻拍照片。
 ㈧告訴人提供其與「林穎」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㈨「林穎」之網路登入畫面及對話紀錄。
 ㈩PChome 線上購物之訂單查詢頁面。
 告訴人楊博翔匯款成功之簡訊通知紀錄。
 另案被告王俊皓假借販賣重型機車之照片。 被告攜至法庭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翻拍照片。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
 ㈡被告基於幫助犯意而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可預見任意將身分證件 交予他人使用,將使他人任意申辦門號,而作為有心人士詐 欺犯行使用之工具,仍恣意提供身分證件供他人使用,導致 另案被告王俊皓輾轉取得以被告之身分證件申辦之門號,並 用以詐欺告訴人,使其受有財產損害,實屬不該。惟念及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觀以卷內證據無從證明 被告獲有犯罪所得,再考量其犯行之參與程度非屬犯罪主導 角色,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並參酌被告自述之國 中畢業智識程度,從事粗工工作,每日收入約1,500元至2,0 00元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綜觀卷內證據,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 何利益或報酬,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頲翰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彥鈞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物品 價格(新臺幣) 1 iPhone 13 Pro 39,888元 2 麥維他消化餅乾 112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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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