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190號
TPDM,112,簡,2190,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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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德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3497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112年度簡字第801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
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12年度易字第384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連德芳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蘇陳龍自民國111年8月初某日起,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5 ,000元之薪資,受僱於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白 兔」之成年人,渠等即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之犯 意聯絡,將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為元開休閒公司南 京西分公司之登記地址)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對外 名稱為麻將協會),提供麻將、籌碼及結算現金等賭具及服 務,供不特定賭客至現場賭玩,並收取每人每將新臺幣(下 同)100元之抽頭金,若每桌賭客未足4人,蘇陳龍則下場對 賭(蘇陳龍本案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嗣於000年00月00 日下午3時50分許,為警查獲連德芳施毓勉呂正隆、黃 西全、潘星諭鄭俊明劉宜芬林春汝林慧雯馮偉鄭玉華王正雄連德芳鄭素芳黃坤煌、叢蘊珠、黃國 政、陳允讓、施寬裕朱藴臨王玉燕、張迺為、陳春芳李東昇、李其華、謝采潔解金平林徽翔吳碧霞朱麗 娟、黃靜瑜、陳淑真、李燕珍、許永興潘長益林素珍蘇陳龍在場賭博麻將(施毓勉呂正隆黃西全潘星諭鄭俊明林春汝林慧雯馮偉鄭玉華王正雄鄭素芳黃坤煌、叢蘊珠、黃國政、陳允讓、施寬裕朱藴臨、王 玉燕、陳春芳李東昇、李其華、吳碧霞劉書瑋陳佳成洪宗佑白登源均另由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劉宜芬、張 迺為、陳春芳謝采潔解金平林徽翔朱麗娟、陳淑真 、李燕珍、許永興潘長益黃靜瑜均另由本院審結),而 查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連德芳坦承不諱(見偵卷一第214 至219頁;本院易字卷第243頁),且經證人即偵查中共同被 告馮偉鄭玉華王正雄分別證述明確(見偵卷一第189至2 11頁;偵卷四第40至41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111年10月3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被告蘇陳龍與「小白兔」之對 話截圖等在卷可稽(見偵卷二第23至65頁、第103至109頁、 第181至191頁;偵卷三第383至431頁;偵卷四第135至141頁 ),是被告連德芳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 定犯罪事實之依據。綜據上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連德芳 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連德芳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爰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財物,危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並助長投機僥倖之風氣, 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 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惟戶籍資料登載「高中畢業」 )、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連德 芳及偵查中共同被告馮偉鄭玉華王正雄陳明在卷,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沒收之。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顏伯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一 B2桌所使用之麻將 壹副 二 B2桌所使用之麻將牌尺 肆支 三 在B2桌上及被告連德芳、(同桌賭客)馮偉鄭玉華王正雄身上查獲之籌碼(點數卡) 肆拾張(警方記載之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二第53頁;檢方之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三第3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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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